許昌市企業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許昌市企業家協會;英文名稱為Xuchang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XCE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許昌市企業、企業經營者及企業服務機構自愿組成的地域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協會的促進、服務、維權、自律作用,圍繞提升企業家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能力,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企業家素質、維護企業家合法權益而開展各項活動。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引導企業家誠信守法,積極承擔社會義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許昌市工商業聯合會、許昌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許昌市蓮城大道東段市旅游中心。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維護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二)推進企業家隊伍建設,組織各類培訓,開展理論研討和高層論壇,不斷提高企業家的綜合素質;
(三)健全組織體系,推動單位會員積極開展活動,發揮整體優勢,促進相互合作;
(四)引導企業守法誠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提升職業道德,加強行業自律,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五)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委托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1.自然會員;2.理事;3.理事單位。
1. 自然會員:所有在許昌市(含下轄縣區)經營的企業法人或受企業委托的代理人、具有許昌籍貫或戶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許昌地區以外經營的企業負責人或受企業委托的代理人,承認本協會章程的都可視為本協會的自然會員。
2. 理事:具備本章程第八條內容條件的,并申請加入本協會并經過本協會批準同意加入的本協會自然會員。
3. 理事單位:符合具備本章程第八條內容條件的在許昌市(含下轄縣區)經營的企業或組織、單位,或具有許昌市籍貫、許昌市戶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許昌地區以外經營的企業或組織、單位,申請加入本協會并經過本協會批準同意加入的本協會的企業或組織、單位。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理事和理事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本會章程;
(二) 自愿入會并積極承擔和履行會員的各項責任與義務;
(三) 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
(四) 管理規范、業績突出的地方企業社團組織;
(五) 熱心支持并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的大型企業和社會機構;
(六) 從事企業發展理論研究并具一定影響的社會組織;
(七) 企業家和企業高層管理人員;
(八) 從事企業理論研究并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專家學者;
(九) 關心與支持企業發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十)按時繳納會費。
第九條 理事和理事單位入會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申請個人會員還須提交所在單位或本會會員的推薦意見;
(三) 填寫會員登記表;
(四) 經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審核同意后,報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頒發理事證書。
第十條 理事和理事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國內外活動;
(三) 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類信息服務;
(四)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實施監督;
(五) 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尋求本會的保護和支持;
(六)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七)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關心和支持協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所需的有關信息、統計數據和有關資料;
(四) 理事和理事單位按規定繳納會費;自覺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理事和理事單位資格即終止:
(一) 理事和理事單位自愿退會,并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
(二) 會員連續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三) 理事單位解散或依法注銷,書面通知本會,交回理事證。
第十三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不遵守本會章程或不履行義務的理事或理事單位,視情節輕重,本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理事單位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審議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本會會費標準;
(五)表決通過本會的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獲得到會理事代表半數以上贊成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和民政局批準同意。
第十七條 秘書處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并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增補或改選理事;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決定設立本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制定行業自律制度并監督執行;
(八)對違反本會章程、決議、自律制度以及行業公約的會員作出處理決定;
(九)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出席會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工作需要時,由秘書長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也可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是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理事會決議,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 提出改選或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秘書長的建議名單;
(三) 提出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需要討論的各種議案;
(四) 審議決定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的聘用。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二次以上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和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政治素質好;
(二) 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國家關于鼓勵、支持、引導企業發展的有關法律法規,了解和熟悉企業現狀,熱心支持企業的健康發展;
(三)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身體健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能勝任本職工作;
(四)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 身體健康,能正常堅持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員會費;
(二)國(境)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和有關方面的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和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1年04月8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